聖經非常強調「約」的觀念。第一次提到盟約是創世記中,神對挪亞說:「我却要與你立約。你同你的妻,與兒子、兒婦,都要進入方舟。」(創世記6:18)接著神告訴挪亞他該做的事;而挪亞就這樣行了。
聖經第二次提到盟約則是神與亞伯拉罕的約。「當那日,耶和華與亞伯蘭立約,说:『我已賜給你的後裔,從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⋯⋯』」(創世記15:18-19)以後在亞伯拉罕99歲的時候,更詳論這約:「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」、「你要作多國的父」、「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,作永遠的約,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神」(創世記17:1-8)。並且,「神又對亞伯拉罕說:『你和你的後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約。』」(創世記17:9)
從挪亞之約和亞伯拉罕之約可見,聖經中的「盟約」和我們的「合約」、「契約」不同。神與人所立的約基於神無條件的愛,完全由祂所提出,人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。並且神自己已先委身於祂的約,期待人同樣以委身作為回應。
在約的論述上,新舊約聖經完全一致。「神愛世人,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,叫一切信他的,不至滅亡,反得永生」(約翰福音3:16)正是祂與我們在新約時代所立的約,並且「我們愛,因為神先愛我們。」(約翰一書4:19)
神與人之間約的關係,反映在我們人與人之間,特別是家庭中丈夫與妻子、父母與子女。一男一女結婚時,無論在當時是否已充分意識到,其實都是在神面前立下盟約,一輩子呵護對方、彼此照顧,相濡以沫。而聖經更在人容易違犯的地方特別提醒我們。譬如說,丈夫基於男性的「尊嚴」,往往不容易對妻子表達「愛意」。聖經卻明說:「你們做丈夫的,要愛你們的妻子,正如基督愛教會,為教會捨己。」(以弗所書4:25)如果命都可以捨,面子又算得了什麼。而妻子則容易認為自己的能力比丈夫好,實在沒有理由聽他的。但聖經卻提醒:「你們做妻子的,當順服自己的丈夫,如同順服主。」(以弗所書4:22)
有人認為聖經所提到的不過是「理想」,現實生活中不大可能。必須說,各人碰到的難處未必相同,實踐中的障礙也不一樣。但不少卻是因為我們在「愛」與「順服」前自行添加了「條件」。當然,丈夫容易愛可愛溫柔的妻子,妻子容易順服能幹體貼的丈夫。然而,畢竟神沒有因為我們「可愛」,才愛我們;也沒有要求我們在能力道德上達到什麼水平,才「配」信靠主耶穌。但我們承認,永遠沒法靠自己活出聖經的吩咐,惟有倚靠那加添我們力量的主,才凡事都能做。